2019年7月,原、被告双方签订了《汽车销售合同》,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名下的新能源汽车三辆,合同总价款276840元(每辆92280元),首付款9000元(每辆3000元),余款在期间内分36期支付(三辆车每期7440元,每辆车每期2480元);合同还约定被告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按期款项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按期款项,如被告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,原告有权解除合同,收回车辆,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的款项,还应按合同期内未付款金额的5%向原告支付违约金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按时将标的车辆均交付给了被告,被告在支付了首付款及第1期分期款后就逾期未再支付,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付款,被告均拖延甚至玩起了失踪。本律师接受原告公司委托后,积极研究本案材料,反复核定、调取证据,并代理原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、返还案涉车辆、支付车辆使用费和违约金,经过本律师不懈努力,法院经过公开庭审,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,达到了预期目的。